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债权人是否有权索要利息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1
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
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张某认识。被告于2015年02月13日以家里出现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给其解决暂时困难,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原告考虑被告有稳定工作,于是借给被告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有被告亲笔所写的借条为证。现原告经济困难,多次向被告追讨该笔借款,被告都以现在没钱等理由不归还欠款。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现时经济十分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在保障被告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愿意以被告的工资分期分批偿还给原告,至于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无约定,请求法院依法相关法律判决。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谢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张某立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于利息,原、被告在《借据》中并未约定需计付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庭审时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致,即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该10万元借款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作无息借款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对该10万元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可以按照6%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债权人是否有权索要利息?
先来参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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