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可否同时约定利息与违约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3
案情简介:民间借贷中因一方的违约而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2012年12月3日章某作为甲方与A、B、C和D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A、B、C和D公司在二年内可以数次向章某借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章某根据要求转款到A、B、C和D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账户均视为收到借款,由A、B、C和D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千分之二十二支付月息;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全部借款,承担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章某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间,累计发放借款6000万元。A、B、C和D除在2013年1月25日归还1000万元外,至今没有归还其余借款本息。故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B、C、D四公司立即共同归还所欠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1816.76万元、承担违约金1200万元;判令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利息按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违约金请求。
经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且被告方有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章某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连带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可否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一方的违约损失其实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在主张赔偿利息的情况下,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赔偿。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按月息22‰计算利息又约定按欠款金额20%计算违约金,章某的违约损失就是其利息损失,故其主张四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案涉借款利息的请求成立,被告方应予以承担,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