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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如何计算本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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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

2012年,被告龚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高某提出借款1亿元人民币,原告无钱出借,于2012年11月2日与被告龚某同去刘某处,经协商,由原告与刘某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原告向刘某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前三个月利息在放贷时一次性结清,及其他内容。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龚某在该借款协议的背面向原告书写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高某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陆个月,按月结息,月息20‰。借款人龚某。”之后,刘某指派工作人员将该笔借款扣除了前三个的利息计600万元后按照原告的要求,通过银行分两次向被告龚某指定的公司账户转账9400万元。后因被告无法还款,遂将登记在高某、杨某名下实为龚某的在北京三里屯SOHO(搜候)近5000㎡的商铺向原告作出抵押,因被告迟迟不肯办理抵押登记也未还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息。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按照抽取利息后的实际借款数额作为借款本金来偿还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履行均无异议,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龚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高某的借款本金9400万元人民币,并从2012年11月2日起按照约定月利率20‰承担该借款的利息至款执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高仲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如何计算本金?

被告龚某虽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载明借款本金为1亿元,但因打款时已扣除前三个月的利息6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已扣600万元应当从1亿元借款本金当中扣除,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应确定为9400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20‰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限额,依法应予保护。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只判决被告以9400万作为本金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往往预先在借款中扣除一定的利息而仍按扣除前的本金作为借款本金,而从上述案例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到,当这类纠纷发生时,会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偿还利息。因此,我们应对此有所了解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