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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事实清楚,被告逃避债务不出庭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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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借款事实清楚

2012年12月16日,被告蔡某声称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于是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并承诺于2013年2月18日还清。2012年12月18日,原告依约将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交付被告。但是,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并未见被告有任何还款行动。由于原告借给被告的钱款都是原告夫妻在深圳经过多年辛苦打拼,省吃俭用,一点一滴攒起来的存款。但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面对原告三番五次的催款,被告不仅无理拒绝,还采取拒接电话,换手机号码,拖延时间等方式躲避原告。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3年2月22日,经律师调取被告在深圳的居住信息,确定本案由福田法院管辖。2013年2月26日,本案经福田法院立案受理。2013年5月24日,本案在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原告主张本金及利息

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13年5月24日,福田法院当庭宣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被告逃避债务不出庭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