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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利息、罚金与违约金,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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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起诉利息、罚金与违约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房地产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双方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一年,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2年7月17日还清。为保证还款,被告提供自己开发建设的”东城国际”商住小区17套住宅和商服楼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生效后原告将10000000元借款如数转入被告账户。合同到期后被告违约未能如期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面临风险,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750000元,承担欠款2015年3月21之后的利息1383977.78元,承担借款全部清偿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611216.78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7750000元、支付利息1265833.33元及违约金391805.55元。

经法院查明,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其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双方约定年利率26.24%,每月21日为结息日,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0%。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偿还借款1250000元后,未按约定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故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年利率6.24%计算违约金,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总计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应以年利率4%计算违约金,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