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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连累妻子被起诉 一方债务是否需要两个人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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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丈夫借款连累妻子被起诉

2014年3月28日,债务人王某、郤某、郑某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0万,并写下借款协议和借条各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予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王某、郤某、郑某及王某妻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妻子魏某不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

经法院查明,被告王某、郤某、郑某借原告王某某的钱用于合伙做生意,三被告之间并未对所借20万元现金约定各自借款数额。被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魏某对被告王某甲、郤某某、郑某所借债务并不知情。原、被告借款协议中约定年利率24%。法院认为,虽然该笔债务是被告王某与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该笔债务属于被告王某与被告郤某、郑某的合伙债务,并非被告王某的个人债务,被告王某与被告郤某、郑某未约定各自借款数额。被告魏某对该笔债务不知情,因此被告魏某与被告王某没有举债合意,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用于被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日常支出或家庭共同生产投资经营带来了利益,故被告魏某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一方债务是否需要两个人承担?

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本案中魏某对该笔债务不知情,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用于被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日常支出或家庭共同生产投资经营带来了利益,故被告魏某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