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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请律师我花钱 借贷纠纷中70万律师费何去何从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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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你请律师我花钱 借贷纠纷中70万律师费何去何从

2014年10月17日,原告某贷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贷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某贷公司依约向被告某公司发放了贷款50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某公司未能按时向原告某贷公司归还借款,原告某贷公司要求被告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某贷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70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贷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12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31982.23元;从2014年12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6%计收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3.6%计收复利,利随本清);2.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贷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罚息及30万律师费用。

经法院查明,本案所涉合同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明确约定,借款人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就律师代理费发票的问题,原告第一次举示的发票为70万元,但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一次排期并未开庭,也就没有支付律师代理费,之后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5年5月4日、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某贷公司开具3张发票共计30万元,原告某贷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2016年4月19日向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共计30万元。原告于本次开庭前才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并按实际支付金额开具了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以本次开庭举示的为准,故法院支持已经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

律师说法:借贷纠纷中70万律师费何去何从

对于律师费问题,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