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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务人跑路了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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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

原告吴某为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4日起诉来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2年11月14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吴某起诉称:2010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张某立即归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13000元,约定于2010年12月28日归还,并约定如被告逾期未归还,被告应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条中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明显过高。现原告自愿调整为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债务人跑路了怎么办?

先参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跑路之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诉讼时效超过导致无法索要欠款的情况发生。债务人下落不明后,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起诉后,若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后跑路,则在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