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替儿子出具欠条是否应担责 夫妻对债务偿还约定有效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7
一、父亲替儿子出具欠条是否应担责
儿子借用别人的钱无力返还,父亲为了替儿子还款向债权人出具了借条。现在债权人根据借条起诉借款人父亲要求还款,法院该不该支持呢?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蒋某某本是福州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员工, 2013年11月8日蒋某某向其好友廖某平借用了32万元钱用于期货投资,不曾想一下全部都亏损了。后廖某平多次向其追寻要求返还借款。蒋某某无力偿还,便离开公司,逃往外地躲债。
去年3月16日廖某平多次找到蒋某某的家里,要求返还借款,后与蒋某某父亲发生争执,双方到该地派出所解决问题。在派出所里,蒋某某父亲对于儿子欠款事实全部承认,可是实在无力偿还,要求推迟到2014年年底还清,廖某平同意此意见。当日蒋某某父亲出具了欠条给廖某平,承诺在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不想,直到今年8月19日廖某平起诉之日,蒋某某父亲仍然没有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虽然蒋某某父亲与廖某平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借款事实,但是蒋某某父亲自愿为其儿子向廖某平承担此款的给付义务并出具欠条予以证明,此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蒋某某父亲对于蒋某某向廖某平的借款应和蒋某某一起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蒋某某父亲应返还廖某平借款32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二、夫妻对债务偿还约定有效吗
协议离婚时,很多夫妻会对财产、债权债务作出约定,劳燕虽分飞,这些约定按法律还是需要履行的。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官某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偿还原告邓某办理的信用卡尚欠的透支金额31600元。
邓某与官某在2014年4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以邓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4张,总透支6万元,由官某负责偿还5万元,分期付给邓某。刚开始时,官某按约定每月按时存2000元到女方指定账户,从2014年5月共支付了1.84万元,但之后官某以信用卡是邓某所办为由对剩余的3.16万元拒不支付。因而原告以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按约定支付剩余的3.16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邓某、官某既然已经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债务的承担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就应严格按协议履行。官某未按协议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按邓某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但邓某并没有对利息提供证据证明,遂判决官某给付邓某31600元,对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