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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举证 借款合同的履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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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冯善平为与被告周宝娟、张喜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善平起诉称,2009年11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事后分文未还,虽多次催讨,但拖延至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宝娟、张喜康未作答辩。

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11月30日,被告周宝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原告借30000元。后借款一直未归还。另,被告周宝娟、张喜康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周宝娟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宝娟、张喜康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善平借款3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