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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逾期利息的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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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冯勤峰为与被告周宝娟、张喜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勤峰起诉称,2010年1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0年2月13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5000元,尚有15000元,虽多次催讨,但拖延至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宝娟、张喜康未作答辩。

经审理后查明:2010年1月9日,被告周宝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原告借20000元,并言明于2010年2月13日之前将借款全部归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宝娟仅归还了5000元,尚有15000元未归还。被告周宝娟、张喜康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周宝娟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宝娟、张喜康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勤峰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0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