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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的计算 保证人连带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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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钟荣法为与被告宋跃红、张燕、夏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荣法起诉称:被告宋跃红因生产经营所需,于2011年5月25日、7月20日、9月1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100000元、10000元,共计310000元。其中借款200000元由被告张燕作担保,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夏名芳作担保,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宋跃红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3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张燕对被告宋跃红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夏名芳对被告宋跃红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宋跃红、张燕未作答辩。

被告夏名芳答辩称:原告起诉涉及被告夏名芳担保的借款属实,原告起诉后,被告夏名芳已于2012年1月22日代为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被告宋跃红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宋跃红返还借款并偿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燕、夏名芳为借款担保,应各自为担保的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跃红、张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宋跃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钟荣法借款29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1年8月25日起,80000元自2011年9月20日起,10000元自2011年9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

2、被告张燕对被告宋跃红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夏名芳对被告宋跃红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钟荣法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