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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本金及利息 借款合同诉讼中举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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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8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还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利息按年利率的24%计算,如逾期归还则上浮利息的20%。被告在当日出具收款收据。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从201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10月31日为2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原件)、收据(原件)。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归还。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被告李潮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以该款从2011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叶康延。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