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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托他人名义借钱,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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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假托他人名义借钱,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案外人姚某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谎称自己没有钱,找朋友给其借款。于是找到孙某,让孙某给当个拖儿,并给孙某出具了一枚欠条。然后,二人共同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王某妻子李静华的银行卡支取了18000.00元钱,借给了姚某某(借款20000.00元,直接扣2000.00元利息)。写欠条是做给姚某某看的。另外,案外人韩某向孙某借款30000.00元,王某是中间人,由于韩某没有还款能力而且找不到,孙某想让王某承担责任,就用王某给其出具的这20000.00元的欠条起诉。所以,要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四月初六,王某向孙某借款20000.00元,约定用一个月。到期后,王某没有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王某拒不偿还。现要求王某立即给付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无借贷事实

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枚欠条,证明王某借款的时间、金额、还款期限。经庭审质证,王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无借款事实。王某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的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5月23日从其妻子李静华×××银行卡支取18000.00元的事实,提交了孙某的电话记录二份,证明二人间没有直接借贷关系的事实。证人姚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向王某借款20000.00元,实际收款180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孙某无异议。上述证据,相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综上所述,本院对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借款为条件,本案涉及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王某与案外人姚某某之间,王某给孙某出具欠条,是想让姚某某认为钱是王某从孙某处给他借的,从而向姚某某收取利息。二人间没有发生金钱交付。2015年5月23日,案外人(王某证人)姚某某向王某借款20000.00元,王某称自己没有钱,找朋友给姚某某借款。于是,王某找到孙某,让孙某当个拖儿,好让姚某某认为钱是王某从孙某处给他借的。王某给孙某出具了一枚20000.00元的欠条,然后二人共同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从王某妻子李静华×××银行卡支取18000.00元钱,借给了姚某某。所以,孙某虽持有王某出具的欠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