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文集 > 正文

债权转让后提起代为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0

分享到: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后提起代为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A公司称:1998年11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第三人达成一书面协议,B公司承诺尚欠A公司的人民币799483.62元应于1999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由第三人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为了偿还上述债务,于1999年8月26日将其对B公司享有的15万元债权转让给A公司。由于B公司至今仍未还款,根据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诉请判令B公司向第三人支付欠款15万元,第三人向A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审理中,A公司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B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对B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第三人与B公司签订的《集资经营吸塑业合约书》及交纳投资款的收款收据,证明双方曾有过合作经营关系,并对合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作出过约定,但无法藉此推断出欠条是假的这一事实。《集资经营吸塑业终止书》并无注明签订日期,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不足以证明B公司所主张的系在欠条出具后所写的主张。至于B公司认为账目需经过审计事务所审计方可认定一事,从双方合作之初所订的合约书来看,第六条第1点规定“双方共同认为需要终止的,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清点资产处理解决”,并无需要审计一说。而B公司所援引的合约书第六条第3项,只是针对单方退股的情况,与本案事实并不相符,且从该款内容来看也不能得出必须由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结论。因此,对B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相反,《集资经营吸塑业终止书》与《集资经营吸塑业合约书》及收款收据可相互印证,证实第三人与B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由来。诉争的欠条是由B公司亲自书写的,并能与上述证据材料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由于B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该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是受到第三人的欺骗才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张,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应推断欠条的内容为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欠条的合法性予以采信,第三人对B公司享有合法债权。

律师说法:提起代为诉讼权的条件

第三人将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的行为,因第三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故债权转让行为依法归于无效。“债权转让书”可证明第三人曾以书面方式通知A公司转让债权。第三人虽主张其亦告知过B公司此事,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B公司对该主张亦持否认的态度,故仅凭“债权转让书”不能足以认定第三人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A公司直接向B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与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B公司间均存在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两笔债权债务的清偿期限均已超过。碍于与B公司间的亲戚关系,第三人至今仍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B公司催讨过债务,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显然对其偿还尚欠A公司的债务产生影响,致使A公司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也未能实现。由于第三人对B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并非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或者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并非专属于第三人自身的债权,故A公司直接向B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其诉讼请求来看,A公司代位行使的债权也未超过第三人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的范围,故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