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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买卖名义借贷,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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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假借买卖名义借贷,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王某称,2014年8月9日李某通过池某在王某处借款15万元,并约定利息2.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为了能够还款有保证,当时李某同王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2015年8月9日交车,李某将自己所有的黑色宝马牌轿车的登记证书抵押给王某作为担保物。车牌号为吉DXXXX号,车型WBAKXXX,发动机号XXXXX,车架号XXXXX。借款到期后李某不但不还款,还没有了踪影。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李某给付王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该欠款利息,利息按照月利2.5分计算。2.李某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李某之间虽然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其实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本案王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李某迟成斌向王某王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5%的事实,王某要求李某偿还1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利息,以及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均应以年利率24%为限,对于王某诉讼请求中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提出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李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我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迟成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王某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明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2014年8月9日王某与迟成斌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但从2016年2月5日,迟成斌向王某出具的书面材料可以印证迟成斌于2014年8月8日向王某借款1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2.5分,并确认18个月利息为67500元,已付两月利息7500元。迟成斌确认的利息均按照借款本金15万元,月2.5分计算。可见迟成斌对于双方借贷关系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异议。据此,本案应为民间借贷合同,应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利息应调整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