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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赠与他人,是否影响债务偿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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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赠与他人,是否影响债务偿还

盛某称:陶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盛某发生钢模配件租赁关系,该财产租赁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由陶某偿付盛某租金等损失计592923.70元。后经执行,陶某仅履行10万元。据查明,陶某在2001年6月7日与姜某协议离婚时,将可供执行的财产——南通、启东二处房产赠与女儿陶羿玲,两被告明知债务未清偿,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是逃废债务,请求确认两被告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庭审中明确该诉请)。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陶某在南通港口大厦施工期间,结欠盛某钢模租赁费用。2001年6月4日,该纠纷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陶某给付盛某租赁费及租赁物缺少损失计620652.80元。后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陶某履行了10万元。2001年6月7日,陶某与其妻姜菊萍在启东市久隆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名下共同财产主要有:南通市学田苑132幢103室、启东市久隆镇天东村4底4层楼房一幢、建筑建材工具约15万元、桑塔纳轿车一辆、二吨卡车一辆、零点五吨工具车一辆、摩托车一辆、股金3万元、承建工程中债权200万元(另有债务100万元)。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南通市学田苑132幢103室(价值约43万元,已抵押给银行)及启东市久隆镇天东村2底2层楼房赠与女儿陶羿玲。2001年12月8日,陶某与江苏农垦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结算,江苏农垦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付陶某工程款2085492元,该公司目前处于清理阶段。2001年12月31日,陶某从江苏农垦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领到工程款25万元。陶某要求另付15万元,一次性结清双方债务。盛某不同意,陶某遂将15万元另作他用。盛某在申请执行中,要求执行陶某、姜菊萍赠与给陶羿玲的房产,陶某、姜菊萍以该房产已赠与女儿为由不同意执行,盛某遂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赠与协议是否实现债权

陶某结欠盛某钢模租金,应及时偿付,但其在法院审结该争议后,未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盛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仅给付部分款项,此后陶某以一次性结清为条件,对60余万元的债务合计只愿履行25万元,缺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诚意;陶某、姜某协议离婚时,陶某已被生效调解书确定了百万元债务,其主要可供支配的财产已被采取了保全措施,该案的主债务人农垦三建不能履行债务,亦不能如数给付陶某工程款,在此情况下,陶某在离婚时协议赠与其年幼的女儿,以此对抗崇川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事实上已对盛某债权的实现设置了障碍,客观上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该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尽管名义上陶某对农垦三建享有二百余万元债权,但直至2001年底才实现了25万元,且农垦三建目前处于无人管理、经营状态,陶某事实上也未能通过清理自己的债权对外履行债务,故其所述赠与财产之外仍有偿债能力无事实基础,不予采信;本案讼争之赠与房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姜某实际已携其女陶羿玲使用上述房产,盛某对上述房产的申请执行已遭阻碍,赠与协议实际造成债权人盛某不能实现其合法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