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文集 > 正文

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担保债权应如何偿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7

分享到:

案情简介: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担保债权应如何偿还

王某称,2013年5月31日邹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月利率27‰。同日,邹某孙某为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二年。现邹某未偿还借款,特起诉要求邹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邹某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王某与邹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邹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30日,借款月利率27‰。借款担保方式为由孙某提供保证。《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邹某借款合同的履行,邹某用其所有的装载机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日,王某与孙某分别签定《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孙某为邹某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邹某用代卖的两台新铲车进行抵押,后因邹某对铲车无所有权,邹某将抵押物变更为一台SMR222压路机及旧铲车一辆。经查明,SMR222压路机为邹某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太阳城支行,该车已被通化市公安局扣押。旧铲车邹某称系其所有,但未提供所有权证据。上述借款到期后,邹某按月偿还利息至2013年11月30日,保证人周博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1050元。现借款本金40万元及剩余利息未还。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担保债权是否应偿还

王某与邹某、孙鹏、师慧、高金鑫、陈广福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邹某未如期偿还全部借款,构成违约,王某要求邹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护。王某要求邹某孙鹏、师慧、高金鑫、陈广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邹某抗辩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均未约定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王某应先就邹某所有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因抵押物中SMR222压路机已由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太阳城支行登记抵押权,依据《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王某应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太阳城支行实现受偿后行使抵押权。另一抵押物旧铲车因邹某未提供所有权证明,无法证明所有权归属,该抵押行为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