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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转让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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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转让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盛某称:陶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盛某发生钢模配件租赁关系,该财产租赁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由陶某偿付盛某租金等损失计592923.70元。后经执行,陶某仅履行10万元。据查明,陶某在2001年6月7日与姜某协议离婚时,将可供执行的财产——南通、启东二处房产赠与女儿陶羿玲,两被告明知债务未清偿,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是逃废债务,请求确认两被告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应当不予支持

陶某结欠盛季兵债务,有生效判决书为证,应予确认。关于陶某、姜某协议离婚时所赠与其女陶羿玲的房产,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自愿处置,并无不当;双方离婚时,除赠出财产外,夫妻名下尚有其他共有财产可用于清偿盛季兵的债务,且在执行过程中,陶某已部分履行债务,并有意与盛季兵一次性结清债务,故不存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恶意赠与之情形;再者,陶某、姜某将房产赠与其女后,至今因故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其赠与依法尚未实现,财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盛季兵要求撤销陶某、姜某赠与财产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陶某结欠盛季兵钢模租金,应及时偿付,但其在法院审结该争议后,未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盛季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仅给付部分款项,此后陶某以一次性结清为条件,对60余万元的债务合计只愿履行25万元,缺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诚意;陶某、姜某协议离婚时,陶某已被生效调解书确定了百万元债务,其主要可供支配的财产已被采取了保全措施,该案的主债务人农垦三建不能履行债务,亦不能如数给付陶某工程款,在此情况下,陶某在离婚时协议赠与其年幼的女儿,以此对抗崇川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事实上已对盛季兵债权的实现设置了障碍,客观上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该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尽管名义上陶某对农垦三建享有二百余万元债权,但直至2001年底才实现了25万元,且农垦三建目前处于无人管理、经营状态,陶某事实上也未能通过清理自己的债权对外履行债务,故其所述赠与财产之外仍有偿债能力无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