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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还款将抵押房屋过户债权人,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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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到期还款将抵押房屋过户债权人,是否有效

高某称:2012年8月13日,高某购买辽源市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东艺郦园13号2单元304室住宅,2013年9月办理房屋产权证。2013年10月,高某妹夫绪海龙向杨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用东艺郦园13号2单元304室房屋抵押至2014年10月8日。同时,杨某让高某签署空白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5月杨某通知高某因绪海龙未能还款已将房屋过户至张子龙、肖艳华名下,高某认为与张子龙、肖艳华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也未交付房款及房屋,故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高某对东艺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依法享有所有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担保协议有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高某购买东艺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2013年9月办理房屋产权证。2013年10月8日第三人杨某与案外人绪海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1、今有高某以东艺郦园13号楼2单元304住宅作为借款押抵给杨某月月如期支付利息,车库无权收回转卖。2、如到月未付利息归杨某所有。杨某同意抵押到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21日高某、张子龙、肖艳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10月22日房屋登记过户至张子龙、肖艳华名下。另查明,现房屋由高某父母居住。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高某所举证据庭审笔录、录音、借款协议,被告张子龙、第三人杨某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2016年2月1日庭审笔录中记载张子龙自认本案争议房屋购房款由其本人现金交付高某,本案中自认房屋由杨某将购房款交付高某,相互矛盾,且张子龙、杨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将购房款交付高某。且2016年2月1日庭审笔录中记载绪海龙、吕昌华证言证明绪海龙用高某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因绪海龙未偿还欠款,故高某所有的房屋登记过户至张子龙、肖艳华名下。证据借款协议写明将东艺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如到期未付欠款房屋归杨某所有。证据录音资料中杨某自认绪海龙向其借款,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因绪海龙未及时还款,杨某将高某所有的房屋过户至张子龙名下,若高某要求返还房屋需将欠款还清。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案外人绪海龙用高某所有的东艺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因案外人绪海龙未偿还欠款,杨某将高某所有的东艺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登记过户至张子龙、肖艳华名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示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争议房屋东艺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关系,履行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本案争议房屋东艺郦园13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所有人为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