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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理解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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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理解

2015年12月,原告柯某(出借人)与被告徐某(借款人)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月利率为5%。当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汇款57000元(已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0元)。被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7年,被告张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准予两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张某曾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在诉称部分陈述“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宁可放弃在邮政的工作,成天在外赌博,有家不归,对家庭不顾。为了家庭,原告多次劝被告改掉赌博恶习,被告不听。为此双方曾闹过离婚……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

法院判决:应当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本案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不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本案借款月利率5%,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利率水平。本案所涉债务金额显然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原告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单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局面,同时也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的问题,为提高债权人借款风险意识与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该解释施行以后,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由主张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此时,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显得尤其重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在审判实际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职业、夫妻收入、消费习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债务是否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