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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率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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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率

2010年1月15日,谢某与武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谢某向武某在2007年4月至9月间借款30万元,协议借款利息按月息6分计息。2010年1月15日双方结算,谢某结欠武某利息100万元。此款自2010年1月15日起不再计息。并且双方商定谢某在2010年4月30日前反借给武某50万元(不少于30万元)也按月息6分计息,用所累计的利息抵充偿还原结欠武某的利息款。直到抵充完毕后,武某将本金返还谢某。签订协议后,谢某未出借给武某50万元。2012年4月16日,武某因不能归还徐某的借款,将其对谢某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徐某,由徐某直接向谢某主张。徐某认为,其与武某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武某不能归还徐某到期借款,将其对谢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徐某,是合法有效的。故请求法院判令谢某:一、立即归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计算至2012年4月20日为193830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0年1月15日,在武某和韩某的催讨下,谢某与武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谢某向武某在2007年4月至9月间借款30万元,协议借款利息按月息6分计息。2010年1月15日双方结算,谢某结欠武某利息100万元。此款自2010年1月15日起不再计息。并且双方商定,谢某在2010年4月30日前反借给武某50万元(不少于30万元)也按月息6分计息。用所累计的利息抵充偿还原结欠武某的利息款。直到抵充完毕后,武某将本金返还谢某。签订协议后,谢某未向武某出借借款。2010年4月9日谢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武某10万元,2011年2月2日谢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武某15000元。该两笔还款同样也分别转人卡号为6223011120100559785、6222081205000027392的韩某银行卡内。韩某认可其未直接借款给谢某;谢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人其银行卡的款项,都是还给武某的。2012年4月16日,武某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武某按其与谢某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向原告转让债权130万元,并将债权转让协议邮寄给了谢某。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为法律保护

武某与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双方间借款所涉及的利率,开始时达到月利率12%,以后按月利率6%计算,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而且还将高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双方有关借款利率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核算,2010年1月15日武某与谢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仅占少部分,且在2010年已全部清偿。该协议书中大部分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息(包括复利)。虽武某向徐某转让债权的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武某与徐某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债权转让书所转让的债权,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息,故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