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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应在抵押房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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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担保人是否应在抵押房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011年1月,李某依据60万元的借款协议要求方某、刘某、朱某、刘一偿还借款14.61万元,用房产抵押归还60万元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11年1月31日,李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起诉书的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方某、刘某以抵押房产归还60万元和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并负责清偿债务。2011年6月26日,李某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朱某、刘一的诉讼,要求由方某、刘某连带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债务

李某与方某、刘某及刘一、朱某于2008年3月10日签讨的借款协议及刘一、朱某为李某出具的借条已被滦县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法院已判决刘一、朱某偿还李某45.39万元借款,对此45.39万元,李某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剩余的14.61万元,李某主张另诉,故李某有对14.61万元借款的另行诉讼权利。李某与方某、刘某及刘一、朱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上虽为方某、刘某及刘一、朱某四人,但方某、刘某主张该协议并未履行,且李某提供的借(收)条签字人均为刘一、朱某,表明实际借款人为刘一、朱某,故李某要求的14.61万元借款应当由刘一、朱某偿还。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刘一、朱某为李某出具了60万元借条,刘一、朱某与李某的借款已经实际发生。刘一、朱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抵押房产在方某、刘某名下,而方某、刘某又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故协议上用房产作抵押的条款有效。方某、刘某是借款协议的担保人,方某、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借款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李某要求方某、刘某用抵押房产归还60万元及利息,由于其曾起诉要求刘一、朱某偿还45.39万元,方某、刘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方某、刘某应在抵押房产范围内对本案的14.61万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借款协议上约定以方某、刘某所有的商住房对该借款提供抵押,且有方某和刘某的签字,故方某、刘某应对刘一、朱某的借款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