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文集 > 正文

未按双方所签协议约定期限还款,是否违约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3-22

分享到:

案情简介:未按双方所签协议约定期限还款,是否违约

2014年6月17日,A公司作为借款人、B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刘某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主要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用于合法商业用途,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13日止,该期限届满的次日将借款一次性清偿,若借款到期借款人未足额偿付借款本息,保证人承诺在三日内代为偿还等内容。同日,针对上述借款担保协议,四人一同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其中明确: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作以下保证,同意借款担保协议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该保证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该保证函是借款担保协议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等内容。刘某请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51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18日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利息为29.0248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违约

本案中,A公司对收到刘某所诉合同借款1000万元予以认可,故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A公司未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约定期限还款,至2014年12月18日经双方对账并向刘某出具还款计划后,仍未如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刘某本案诉求A公司偿付借款本息,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最高限额,要求出借人支付该四倍限额的利息足以补偿出借人因发生借贷关系所受到的损失,已能够体现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行为的惩罚。因此,刘某本案诉求之利息和违约金,总额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故对其诉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予以支持,对其有关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保证合同是否成立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