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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合同能否主张直接履行买卖合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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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让与担保合同能否主张直接履行买卖合同

2012年12月25日,夏某与白某签订《公司股权收购协议》,2013年8月27、28日,白某分别向刘某汇款800万元、200万元,刘某于当日向白某出具二份收据共计1000万元。2013年10月1日,王某建设银行账户向刘某汇款700万元,刘某于当日向白某出具700万元收据一份。2013年10月27日,刘某向白某出具欠据“刘某向A公司借款2200万元。”2013年10月29日,A公司、刘某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剩余930万元待A公司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一次性支付。白某、刘某签字,并加盖A公司印章。2013年12月8日,刘某、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刘某替A公司偿还吉林省跃进小额贷款公司到期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5分。刘某请求:1.判令A公司偿还刘某欠款3350万元;2.判令A公司给付刘某2016年11月30日前利息3159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3350万元的利息;3.判令白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根据借款打入的是白某的个人账户及借款用途为白某自用和白某自认该借款是其与刘某个人之间的借款,应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为白某,出借人为刘某。法院认定白某与刘某就案涉借款达成了月利4分的意合,但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对双方超出法定利率的约定不予确认。

律师说法:让与担保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之规定,白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刘某在白某不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拍卖《购房协议书》中的标的物。因该协议中仅约定了10700平方米商业用房,且约定刘某有优先选择房屋位置的权利,故当白某不履行义务时,刘某可申请拍卖A公司位于吉林省××区蓝爵国际小区10700平方米范围内的商业用房,用以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