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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虚构借款后一方反悔起诉,应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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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双方虚构借款后一方反悔起诉,应如何认定

2014年9月10日,李某、洪某及A公司签署《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公证。约定李某出借900万元给洪某,2014年9月15日,A公司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上述七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李某取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14年9月24日上午9时52分,李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洪某账户支付859万元。李某请求:判令洪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859万元及按年利率11%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判令洪某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7.7万元。判令拍卖、变卖A公司名下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洪某向其偿还以上借款本金859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等担保范围内,其享有不动产抵押担保有限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存在借贷关系

案外人B公司通过C公司向债权人借贷,并由案外人D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通常情形下,应由C公司将所融资金直接划转至借款人B公司账户以履行出借义务。而实际操作中凡以D公司作担保人的融资项目,均由借款人与C公司签署了《委托支付协议》,委托后者将款项支付至D公司持股20%的股东李某名下,其后再由李某将款项转至借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名下(本案中C公司为B公司所融资金在转至李某账户××分钟之后即由李某将款项转至B公司持股49%的股东洪某之账户)。李某向洪某转账付款的银行流水记录仅是为配合双方虚构之借款合同而为,有关证据已证明该笔859万元的款项来源恰是B公司通过C公司向债权人借贷而来,李某并无实际出借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C公司提交的案涉借款的融资项目挂单审批表、项目核准通知书、信息发布确认函、担保意向函、担保函、D公司股东会决议、委托支付协议、支付确认书、C公司收、付凭证、付款回单等证据,以及二审中李某的自认均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与洪某所签借款合同及相应A公司房产的抵押均是为了B公司的融资以及就该项融资向D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且走帐的款项是B公司向小微金公司融资而来,最终由B公司使用。另,从C公司提交的案外融资人昆明千邦经贸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云南一品汉方酒业有限公司的《关于办理抵押相关事宜的备忘录》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凡以D公司做担保人的融资项目,均由借款人与C公司签署《委托支付协议》,委托后者将款项支付至D公司持股20%的股东李某名下,其后再由李某将款项转至借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名下。同时,由李某与借款人或利害关系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办在李某名下。综上,案涉859万并非由李某实际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