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逾期利率,是否可适用约定利率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29
案情简介:未约定逾期利率,是否可适用约定利率
周某于2013年9月13日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586944.94元及利息8287322.28元(计至2012年11月23日);判令陈某、陈二承担连带责任;判令A公司承担律师费538000元,车旅费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周某与A公司经协商达成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A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周某关于A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陈某、陈二为A公司的《借款合同》向周某出具了《不可撤销保证合同书》,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等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约定明确,陈某、陈二应当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利息
A公司主张其于2012年6月6日偿还300万元和200万元也应当予以认可,并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单,此单显示A公司于2012年6月6日通过陈二账户向C公司分别转账300万、200万共计500万元。但周某否认收到该账单显示的两笔划款,周某通过2012年6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单,其中没有接收A公司(通过陈二户)还款500万元的记录。A公司没有其他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且称无法从银行系统查询自己的划款情况。
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每月2.1%的利率支付,本案借款本金的实际支付日期为2011年1月5日,至现在已逾三年,对于“同期贷款利率”的理解与适用,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本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但周某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追究,但对周某主张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超过三至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日时为6.45%年利率)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