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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改造后工程无人付,应如何追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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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再83号

案情简介:装修改造后工程无人付,应如何追偿

2012年4月20日,A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詹某作为乙方(施工方)签订《信盟花园样板间装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詹某承建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梧桐大街三号沈阳信盟花园样板间装修改造工程。装修完成后未结工程款,因此詹某请求:1.童某给付詹某工程款本金580.644632万元,违约金144万元,A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2.童某与A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詹某依合同的约定已对涉案的8套房产进行了装修或改造,且事后涉案工程亦经詹某与A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共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共同签订工程决算费用汇总表,确认涉案已完装修及改造工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720.860897万元。同时,庭审中,詹某又同意将其原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变更为要求A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故詹某主张A公司给付其尚欠工程款人民币580.644632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在童某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与詹某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翻新改造工程合同》,詹某在订立上述合同时知道童某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A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由此,涉案《装修工程合同》、《翻新改造工程合同》依法直接约束童某及詹某。

本案中,詹某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房产进行了翻新改造及装修施工,并于2012年8月5日、9月16日与A公司签订两份《工程交付确认单》,共同确认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13年4月25日,詹某与A公司签订《信盟花园装修工程决算费用汇总表》确认涉案装修改造工程的总价款为720.860897万元。童某与A公司虽约定装修费用由A公司先行垫付,以卖房款结算,但该约定只能约束委托人童某和受托人A公司,不能免除童某支付涉案装修工程款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