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文集 > 正文

借款用于个人房屋装修,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8

分享到:

(2015)衡民二终字第145号

案情简介:借款用于个人房屋装修,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杨某称:王某系夫妻关系,二0一二年至今,王某多次因家庭生活需要向杨某借款,其中60000元从杨某的银行账户由网银打入被告田某账户,另22000元打入被告王某账户。以上借款,经催要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给付借款82000元并自起诉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应由王某清偿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夫妻离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提交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的四笔银行转账记录,用以证明杨某转给被告田某60000元,原、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本案中,王某和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现已经离婚,离婚时仅分得共同财产15000元,用借款装修的房屋均由王某所有以及杨某和王某之间义父子的特殊关系,判决由王某偿还杨某借款82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债务的偿还

田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向田某银行卡打款60000元,向王某银行卡打款22000元、王某为杨某出具了借条,有银行打款凭证四份、王某出具的借条四张为证。其中22000元,王某用于为母亲治病,且也明确表示应当由自己偿还。而对于其中的60000元,田某称都用于了世纪名城35号楼701、702两套房屋的装修,有装修协议、装修清单及装修施工人员的证言为证,两套房屋的装修费用也已经超过了借款60000元的数额,可以证明田某所称的借款全部用于装修的主张。因该借款全部用于王某个人房屋装修,因此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借款,不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