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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采用倒签方式,能否证明借贷真实性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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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二终字第116号

案情简介:借据采用倒签方式,能否证明借贷真实性

A公司称:A公司自2006年12月11日至2008年7月11日,分期分批按照B公司用款指令将款项自关联单位分别打入B公司及其指定账户,截至2008年7月11日,共计借款9102.5万元,至今发生利息2256.9063万元。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未能偿还。故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102.5万元、利息2256.9063万元;C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不超过一亿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担保函》经过鉴定,其中“2006年12月10日”打印字迹与印章印文形成的先后时序为先有印文,后有字迹,这种情形与商事活动中通常先打印字迹后加盖印章的习惯做法不符,且《担保函》中印文形成时间无法确定,结合打印日期为“2006年12月10日”,综合判断为先形成《担保函》,后出具《借据》的做法,与常理相悖。该院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A公司主张B公司返还借款,并要求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其依据是A公司与B公司的《借据》及C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经该院审查,《借据》项下的资金并非出自A公司,而是由六个案外人向B公司及其指定公司划款,划款时间为2006年12月11日至2008年7月11日之间。即使如A公司所称系受指令划款,则接受划款指令最早当在2006年12月11日之前。《借据》经鉴定实际形成于2008年以后,而该《借据》上记载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0日。

首先,A公司从案外人处取得款项,向B公司发放借款行为,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的规定。其次,上述款项均系案外人直接划款给B公司,A公司与B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借款行为。第三,《借据》作为证明双方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却采用倒签的方式,真实性存在重大缺陷。综上,双方借款关系因出资人、汇款指令、汇款行为、借据形成时间等问题均存在瑕疵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