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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影响其他借贷合同效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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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影响其他借贷合同效力

2010年6月3日,张某请求周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后因借款人周某涉嫌犯罪,法院判决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张某与周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理由是:首先,本案借贷合同形式上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于本案担保合同的效力,由于担保合同本身不存在瑕疵,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应当然认定为有效。综上,张某要求周某归还借款35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的效力

那么,主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以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民事合同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相交叉时,民事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犯罪的性质、种类以及该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两者并不等价。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订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个民间借贷合同时,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并不必然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最后,本案借贷关系应认定有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在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也为有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