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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逾期还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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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逾期还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陈某称:2012年2月8日,王某与陈某订《借贷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4个月,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利息为8000元。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履行了《借贷合同》,但是王某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经陈某多次催讨,未果。王某一与王某二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有王某所写《借贷合同》及银行转款记录为证,原、王某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给陈某,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承担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的逾期利息呢?以及本案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因王某所借债务发生在与王某、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不能证明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不能认定涉案债务属于王某个人债务,因此王某对陈某所负债务属于王某、邓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邓某与王某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本案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