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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起诉还款,如何认定借款人是否已还借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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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借人起诉还款,如何认定借款人是否已还借款

张某称,付某、陈某由于经商周转需要,于2011年7月16日向张某借款300万元,借款合同予以确认,约定年利息15%,并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以出借方将款项汇出后开始计算,逾期未还的应承担律师费、滞纳金等内容。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人付某主张该笔汇款系就涉案借款本金清偿,考虑到出借、归还均系经由张某账户,现债务人已就借款清偿提供相应证据,在无法查实付某、张某、许金富之间其他借款内容,且依据《借款协议》涉案款项现已到期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款项实际交付数额及合同就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之约定,应认定涉案借款本息已归还,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是否已经归还

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本案中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借款是否已经归还?

首先,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借款债权人各执一词,被告虽主张涉案借款债权人为许金富,张某亦认可债权人一栏为“张某”为许金富代签,由借方签字交由贷方持有的借款凭证系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的确认,而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张某主体资格,张某委托其姐姐张某在借款协议签订后向被告傅恩明账户汇款人民币270万元的事实,可认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根据本案中被告所持的收条等凭证,可以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不再存在还款义务,自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