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文集 > 正文

借条无借款人的签字,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29

分享到:

案情简介:借条无借款人的签字,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2010年10月17日,李某通过王某向贾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李某偿还1000元,并将一年来的利息打成一张10800元的欠条,借款期限又延长一年。在2012年9月份,贾某通过王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许诺于2012年10月17日借款到期时把两年来的利息还上,59000元的本金于2012年11月10日偿还,据此更换欠条和重新约定还款日期,并将借款两年的利息合计后(24000元)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李某拒不偿还,贾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经过对本案事实的审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因此仅凭未有被告署名的欠条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原告不能证明曾经向被告完成交付借款,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李某与贾某之间是否存有借贷合意?以及借贷款项是否实际交付?

首先,本案中,贾某在收到王某交付的署有李某姓名的欠条前,并不认识李某,也没有就涉案出借款项与李某进行过协商,双方之间不存在就涉案款项进行借贷或设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同时,贾某并没有将涉案款项直接交付给李某,而是交付给了案外人王某。因此,就贾某的交付行为来讲,其本人也没有实际将借贷款项交付给李某。故在李某与贾某之间,双方既无借贷的合意,也不存在借贷款项的交付事实。

最后,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