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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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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罗某称,曾某、吴某在承接桥梁工程期间,因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1月10日向罗某借款37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其中250万元按月利率2%计息。2013年6月29日两被告只以一辆吊车抵款37.25万元,罗某因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还借款时,被告以没有得到他人款项为由拖延,经罗某多次催问后,被告拒绝还款并避而不见,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应该认定为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约定的“不管甲方在此项目赢亏的前提下,均应支付乙方370万元”、“甲方负责此项项目工程一切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事故”这些内容,实际涉及到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罗某虽联营投资,但以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及支付利润为目的,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不构成合伙关系,故罗某与曾某、吴某之间的关系应是名为合伙联营,实为民间借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合同的性质,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合伙纠纷?

首先,本案协议书是罗某与曾某、吴某双方自愿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名为联营,实为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对罗某投入资金做了明确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书载明罗某投入资金为人民币250万元,收取利润120万元。可以认可曾某、吴某向罗某借款250万元。双方约定的投资利润120万元实质上应视为利息。

最后,本案应当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贷合同,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