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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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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第三人同意代为支付工程款,能否认定债务转移

A公司称,2008年5月A公司方施工建设大道,A公司施工一段路基后撤出,由B公司和C公司接收,A公司方已经施工完毕的路基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后于2009年11月4日由B公司主持会议中,就A公司在满扎公路建设前期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格给予确认,并在扣除A公司方应纳税款18738.20元及欠付C公司往来款30213元的基础上,剩余265448.76元由B公司直接支付。B公司后以他人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A公司方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给付工程款265448.76元、利息712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支付借款

本院认为,各方并未约定支付利息,D公司因债务转移已从债务关系中脱离,A公司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曾向B公司主张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B公司拖欠行为的容忍,故本院对A公司主张由二B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B公司内蒙古中服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A公司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65448.76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转移

首先,A公司与二B公司共同签署的“会议纪要”从其性质判断,是各方对应当由C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由B公司“直接支付”达成的合意,债权人也即本案A公司亦进行签章,可以认定为各方对债务转移的合意的认可,该“会议纪要”具备债务转移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般要件,应认定为各方合意形成的债务转移合同,B公司依据该“会议纪要”负担合同之债,应当履行向A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其次,二B公司均认为A公司诉请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会议纪要签订时计算,但“会议纪要”中并未明确该债务转移给B公司后其具体履行期限,并且没有证据显示会议纪要签订时新债务人当即表示拒不履行债务,致使A公司债权受到侵害,各方签署会议纪要不应认定为A公司债权受到侵害从而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据此,债权人即本案A公司可随时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