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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后反悔,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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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后反悔,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徐某称,第三人曾某借款给本案王某人民币35万元并以王某的名义投资C公司45万元。2014年7月6日,第三人曾某因欠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未偿还,遂与徐某达成协议将其享有王某的人民币35万元的债权及以王某名义投资在C公司而持有该公司4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徐某用以折抵偿还欠徐某借款,原、王某签订转让协议书。该《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应在2014年7月15日之前将转让的债权人民币35万元支付给徐某。徐某与第三人曾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王某亦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名并同意该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内容。现王某又以种种理由不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损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有效

本院认为,原、王某及第三人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债权转让内容系王某及第三人经共同确认后签订,债权转让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已经达成共识,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王某抗辩该债权转让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举证证实,本院对王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徐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人民币35万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那么,本案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首先,2014年7月29日协议,王某和第三人曾某双方约定将曾某在王某处的35万元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连学良,王某在2014年8月2日通过张福生转账还款给连学良20万元,此债权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实际履行。

其次,第三人曾某在明知讼争35万元中的20万元债权已被处分的情况下,仍与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王某也在明知债权已部分转让情况下仍在曾某与徐某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第三人曾某重复转让债权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第三人曾某与徐某的债权转让协议部分履行不能的后果。

最后,因王某已替第三人曾某偿还20万元给案外人连学良,故在2014年7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仅有15万元债权是真实存在有效的债权,王某仅应对15万元债权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