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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能否认定借款无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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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能否认定借款无效

吴某称:2008年11月4日,吴某、陈某签订一借款协议,陈某共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并由陈某王某和陈某A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当日陈某收到吴某的200万元的借款,因陈某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无法及时偿还,数额较大,并已严重丧失信誉,现陈某无力归还借款,依照协议,遂要求陈某提前归还,王某、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吴某与三陈某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2.陈某立即归还吴某借款200万元,王某、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及时还款

借款人自愿借人货币,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向吴某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陈某未按其承诺归还所欠吴某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陈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陈某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某200万元的借款;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首先,现王某和A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吴某与陈某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吴某知道或应当知道陈某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某和A公司提供担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

其次,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陈某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

最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造成事实上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