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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后,担保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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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冀0503民初2705号

案情简介:债务转移后,担保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向B公司借款四笔共计300万元。《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与各被告达成《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约定,C公司全部接受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并负责偿还。且被告李某和其丈夫董某用自己全部私有财产为公司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延期日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被告方某和李某也同意担保并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摁手印。2017年6月24日被告李某最后一笔偿还了本金4.5万元后,各被告就不再偿还任何债务,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债务转移受法律保护。河北泉丰商贸有限公司向B公司借款的事实及河北泉丰商贸有限公司将债务转移给被告C公司的事实,由B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款证明书和银行转账凭证、《债务转移协议》等为证,B公司与被告C公司之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且被告C公司对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可,被告C公司依法应偿还B公司借款本金1,085,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债务转移后,担保期间如何计算?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其次,因原、被告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中约定担保期限自贷款延期日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该债务转移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3月2日,故被告李某、董某、方某、李某自2017年3月2日起对被告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此,债务履行期间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自债务转移协议签订之日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