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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案中债务抵顶的效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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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冀0983民初5121号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本案中债务抵顶的效力

刘某称:2015年1月25日,A公司将欠刘某的226万元债务移转给B公司,B公司同意承受,三方就此签订了债权债务移转协议书,约定B公司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为维护刘某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支付刘某欠款226万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此前利息放弃;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债务转移协议有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同时也规定了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刘某与B公司C公司及第三人A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既包括债权转移又包括债务转移。第三人A公司是刘某的债务人,同时又是C公司的债权人,其将自己应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了自己的债务人,以抵顶其对C公司的债权,该协议并未损害B公司的利益,且该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体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转移是否有效?债务转移的数额如何确定?

首先,B公司认为签订该协议时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宝臣已不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B公司签订该协议,B公司主张该协议书不是B公司真实意思,该协议对B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无依据。

其次,不论刘某与第三人之间债务数额是多少,其并不影响债务转移效力,债务转移的债务数额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认可为依据。即使该债务中包含有利息,应是刘某与B公司之间确认的债务数额,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此债务转移数额应以协议书约定为主。况该债务转移不是单纯的债务转移,而是以该债务转移以抵消第三人对B公司的债权,如果加大债务数额势必也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作为普通人的认知,可以认定该债务数额是真实的。因债务转移并未涉及2015年1月25日前产生借款产生的利息,对该借款此前产生的利息刘某声明予以放弃是刘某对自己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