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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同意承担债务又反悔,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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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滦民初字第471号

案情简介:受让人同意承担债务又反悔,是否有效

A加油站称:2012年,平泉县人何某欠A加油站加油站油款16600.00元。王某是滦平县平坊乡平坊村混凝土搅拌站的老板,王某当时拖欠何某沙石料款四十多万元。2012年5月份,A加油站在向何某催要加油款时,何某提出王某欠他的钱没有还,让A加油站把何某欠A加油站的油款,转给王某来偿还。A加油站同意后,把此事跟王某说了,王某表示同意,当即给A加油站打了一张16600.00元的欠条,答应何某欠A加油站的加油钱由王某来偿还。但经过A加油站多次催要,王某至今也没有给付拖欠A加油站的10000.00元欠款。

法院判决:认定债务转移成立

王某应当承担给付A加油站欠款10000.00元的责任,本院对A加油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称该款项不应当由其偿还,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张怀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A加油站谭某欠款1000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那么,本案中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首先,债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本案中买卖合同虽然是A加油站谭某与案外人何某所形成,所欠款项应由买受人何某承担,但从王某张怀志出具欠条,由A加油站谭某持有该欠条向王某催收欠款的情形看,债务人何某已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王某承担,且债权人谭某对何某将债务转移给王某的行为予以认可,故债务转移成立,

其次,王某给A加油站打了一张16600.00元的欠条,向A加油站履行给付的义务已经转移至王某,因此,王某应承担本案中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