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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时多付利息,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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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还款时多付利息,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刘某称,2014年2月5日,刘某向被告肖某、周某、刘某三人借款200万元,该笔借款按月息8%计算,而且每次借款均是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因此,被告要求刘某出具的是216万元的借条,而实际到账只有200万元,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6万元(按月息8%计算)。2014年4月5日刘某还款232万元,其中23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肖某,2万元是现金还款。刘某最多应支付本息为212万元,刘某实际还款232万元,因此,四被告应返还刘某本息20万元和占用该笔资金给刘某造成的利息损失9.20万元,合计29.20万元。

法院判决: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刘某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以被告收取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及未足额支付借款本金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为由起诉,故本案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虽然被告肖某、刘某、周某共同向刘某支付了200万元,但刘某仅向被告周某一人出具了借条。本院依法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因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本金及利息计算均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故刘某要求被告返还未足额支付的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刘某请求被告周某返还利息18.0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首先,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起因在于刘某向被告借款且支付了高额利息,被告占用该部分利息虽为不当之利,但亦有事实基础与依据,且系刘某自愿支付,刘某主张由被告返还超出年利率36%利息应为不当得利。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通知》“(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系《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故本案审理应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因此,刘某可以请求被告周某返还利息18.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