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新贷还旧款,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20
案号:(2018)豫15民终1882号
案情简介:本案是否构成新贷还旧款,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2013年10月24日黄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郑某、担保人江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另外,江某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载明“担保金额是玖拾万元整,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止。”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三人签订了借款延期协议,担保人同意将此笔余下全部欠款延期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3日黄某向被告郑某出具了一份逾期借款催收通知单,因被告郑某经催要,未予偿还借款,担保人对于借款延期协议等提出异议,现黄某起诉要求二被告对于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定,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6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江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还款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江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该笔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前多笔借款结算而形成的,不存在以新贷出的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借款的情况。
其次,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偿还“旧贷”,而仅仅是对过去的借款进行结算,故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因此虽然担保人抗辩称不知情,但从担保人先后在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延期协议、逾期借款催收通知单的担保人处签字这一事实来看,足以证明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的内容是明知的或者应当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