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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签署承诺书,是否视为双方合意变更还款期限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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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4)江民一初字第310号

案情简介:另行签署承诺书,是否视为双方合意变更还款期限

农某称:2012年1月20日,马某以做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农某借款525000元;2013年7月1日,马某向农某借款560000元;2013年8月3日,马某再次向农某借款100000元;此期间,马某还向农某借取未写借条的款项共计65000元。马某借款时称只是短期周转,但借款到期后就一直称资金紧张,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并称只差一点就可以还款了,要农某不停借款给她。为维护农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前段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马某未按期还款,农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马某偿还借款的,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农某与马某双方在两份《欠条》中分别约定有不同的还款期限,但双方又于2014年1月27日在《承诺书》约定新的还款期限的,应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已作出合意变更。双方在《承诺书》中关于“限期为春节前”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变更后还款期限的约定。借款到期后,农某有权向马某主张返还,而马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农某要求马某偿还借款1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所涉民间借贷款项是马某的个人债务还是马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两马某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从《欠条》的内容来看,债权人(农某)与保证人(马某)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本案所涉2013年8月3日借款100000元,农某与马某已明确约定“欠款十日内还清”,则该笔借款的履行期限至2013年8月13日届满,马某的保证责任至2014年2月13日届满,而农某于2014年2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马某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农某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马某已免除其保证责任。

其次,刘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8年6月25日至2013年8月16日,而对于2013年7月1日与2013年8月3日的两份《欠条》,其形成时间已接近马某与刘某登记离婚的时间,尤其2013年8月3日的借贷,距离离婚时间仅13日,对于此时间的大额借贷,若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难符合一般常理。综合本案情况看,亦难谓存在马某与刘某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或本案借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