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中心规则
中心顾问
名誉主任
主任团队
中心导师
指导老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委员
会员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仲裁员文集 > 正文

借款未还引争议,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07

分享到:

案号:(2016)豫14民终3830号

案情简介:借款未还引争议,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栾某与秦某是朋友关系,秦某与严某系夫妻关系。秦某从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6月16日多次向栾某借款共计151万元,该借款140余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部分现金,秦某出具有借条、收条。经栾某多次催要,秦某偿还部分借款,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30日,剩余借款59万元未予偿还,秦某2014年4月16日给栾某出具50万元的借条在栾某处没有抽回。后经栾某催要,严某2016年5月16日出具协议书一份,自愿将本人坐落在商丘市团结路金色港湾一号楼东单元三楼西户住房一套作抵押偿还秦某经栾某的手借崔某款陆拾万元。该借款至今未还,双方形成纠纷。

法院判决:应认定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秦某给栾某出具借条,并收到栾某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经栾某催要,秦某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偿还栾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本案借款利率约定不明,栾某请求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没有依据,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借款发生在秦某、严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严某出具协议书同意偿还借款,系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严某应共同偿还。故对栾某的合理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首先,本案中,栾某将涉案款项汇入秦某账户后,秦某向其出具借条和收条,并通过本人账户向栾某指定账户支付利息,此后,秦某丈夫严某亦出具协议书,认可秦某经栾某的手向案外人崔某借款,并承诺以房抵债,据此,秦某与栾某之间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其次,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协议,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栾某委托秦某理财,秦某主张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不能成立。秦某提交的高原与张宝钦的联合理财协议书以及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均无高原的签名,亦无栾某本人的签字确认,栾某不认可以高原名义签订了理财合同,秦某据此主张栾某委托其以高原名义进行理财,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以此主张双方存在理财关系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