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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转账而无借条凭证,能否支持其诉求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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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黔0303民初1678号

案情简介:仅转账而无借条凭证,能否支持其诉求

赵某称:2012年9月左右的某一天,赵某在遵义晚报上看到一则广告,内容是紧急低价出售电梯房,对方自称汇川区教育局局长名叫饶某。2012年11月4日晚,饶局长突然来到赵某家说急需100万元资金周转叫赵某支持他一年,并承诺每年按30%支付利息,到时还赵某130万元。当时碍于情面,赵某就没有叫饶局长写借条,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归还100万元人民币给赵某,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7%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赵某应承担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及证明责任。在本案中,赵某提供的转账1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对于该证据予以认可,但辩称该100万元非借款。对此,赵某提供的证据已证明赵某向被告支付100万元的事实,但其只能证明转款的事实,无法证明该“交付”的行为系借款行为,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赵某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一致的民间借贷合意。赵某提供的其余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本院对于赵某以民间借贷为由的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首先,本案中,赵某表示如果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则同意按照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裁决。对此,赵某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赵某应对存在不当得利的基本事实,即取得利益、造成损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其次,实际中,被告在通过遵义晚报出售电梯房屋,而赵某与被告是通过被告在报纸的出售房屋广告而认识的,赵某转款给被告的时间与A公司出具收到购房预付款收据的时间为同一天。因此,综合以上,前述协议书载明的购房预付款与赵某向被告支付的100万元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符合常理。故被告收到的100万元有正当的根据。因此,赵某应承担举证证明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