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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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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乐民终字第317号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011年6月4日,邓某向杨某出具一张借条,杨某本人拒绝解释该格式中“代表人签字”的含义以及“银行首笔贷款到账支付”的具体意思表示。邓某作出解释:这100万元人民币是杨某向别人转借来的,杨某提议应支付点利息给出借人时,邓某考虑如果项目拿到了,出点利息也算不了什么,所以邓某就认可了杨某的提议;2013年4月10日,杨某律师向邓某发出律师催款函,但未果。杨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邓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应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杨某将100万元人民币转移给邓某账户上是事实,本案当事人双方间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所需具备的借贷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两个基本条件,故邓某与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是否应履行还款义务?

首先,虽然《还款计划》尾部“代表人”一栏亦有邓某签字,但并未载明其代表何人,故不能以此认定邓某系代表其所称之拟成立的A公司,而应认定《借条》和《还款计划》系以邓某个人名义出具。

邓某与杨某在《还款计划》中约定,借款方应于银行首笔贷款到账后十日内支付。对此,本院认为,邓某承诺银行首笔贷款到账后十日内即偿还借款,但能否从银行获取贷款并不能为双方当事人完全掌控,双方所约定的还款期限不明确。根据本案情况,从双方当事人间借贷关系成立至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已逾两年,应视为还款期限届满,故邓某应当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