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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当何时付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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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当何时付款

林某与宋某有生意往来,至2013年3月7日止,宋某欠富豪皮业林某58967元,2013年3月12日又欠林某货款1282元,宋某共欠林某货款60249元。林某多次催讨未果。诉请判令:宋某支付原告货款60249元。宋某答辩称,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现资金周转困难,近期难以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受让人应当宋某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故对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60249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货款602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律师说法: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当收货时支付价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宋某欠原告林某60249元货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宋某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故对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60249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