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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呢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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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呢

2013年8月2日,郑某在千家惠超市处购买了3件冠得全棉木代尔男背和2件安之伴真丝印花蝙蝠女睡衣,共付款314.10元,千家惠超市出具购物发票给原告收执。买回家后发现粗糙,为打消顾虑,2014年5月23日,郑某将一件冠得全棉木代尔男背和两件安之伴真丝印花蝙蝠委托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5月29日,该中心作出检验报告,结论为冠得全棉木代尔男背的纤维含量不合格,两件安之伴真丝印花蝙蝠的纤维含量不合格。郑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600元。为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郑某遂诉至本院,1.千家惠超市退回货款314元;2.千家惠超市支付检测费1600元;3.千家惠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赔偿942元(在诉讼中已放弃);4.诉讼费由千家惠超市被告承担。千家惠超市辩称:郑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上述货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就本案而言,被告出售的货物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纤维含量不合格,该质量问题不经检测难以知晓,因此原告在检测结论出来后再来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郑志军货款31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检测费1600元;三、原告退还两件冠得全棉木代尔男背给被告(已交付给法院);

律师说法: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原告对所购商品中的冠得全棉木代尔男背和两件安之伴真丝印花蝙蝠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该检测结论可以作为认定商品质量的依据。现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故应认定冠得全棉木代尔男背和两件安之伴真丝印花蝙蝠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法律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同时法律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就本案而言,被告出售的货物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纤维含量不合格,该质量问题不经检测难以知晓,因此原告在检测结论出来后再来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应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