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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违约时能否要求全额支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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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违约时能否要求全额支付

2015年4月20日,工程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工程公司分期购买挖掘机一台,挖掘机单价为400000元,张某首付款为160000元,分期总货款为240000元,张某8期偿还,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每月各支付30000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将挖掘机交付给张某,经工程公司多次催要,张某于2016年2月29日支付2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工程公司机械设备欠款220000元,违约金83490元合计金额303490元,律师费诉讼费用全部由张某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一、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货款220000元。二、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至2016年4月30日的违约金83490元,2016年5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22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三、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5912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律师说法:未支付货款达五分之一,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工程公司依约供应挖掘机,张某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张某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分期付款的期限已到,张某未能按期还款,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高于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此时,工程公司可要求张某支付全部价款。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